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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86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劉俊源

原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
葉建祥
被告
鄭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告訴代理人葉健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葉建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告訴代理人之記載,誤將「葉建祥」錯載為「葉健祥」,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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