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0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原告
李宜純
被告
李思翰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思翰因詐欺案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然就原告所受詐欺之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45號刑事案件中,被告李思翰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李思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0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