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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程克琳劉俊源王星富

原告
甲童(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童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童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FELISA METTADEVI(中文姓名:賴姵妏)

就是棒商行即何瑞美

葉盛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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