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
- 原告
- 甲童(姓名年籍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童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童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 被告
- FELISA METTADEVI(中文姓名:賴姵妏)
就是棒商行即何瑞美
葉盛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