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甲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甲童(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甲童之母(姓名年籍詳卷) 甲童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FELISA METTADEVI(中文姓名:賴姵妏) 就是棒商行即何瑞美 葉盛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