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6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翁睿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97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翁睿謙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卷第37頁),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972號
被 告 翁睿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睿謙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凌晨0時31分許起至同日3時58
分許,未經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公司)之許
可,無故侵入該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辦
公室。嗣因翁睿謙不慎觸動現場警報系統,保全人員吳銘德
先到場留置翁睿謙,其後員警據報到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翁睿謙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秀莉與證人吳銘德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及查獲相片各1分。
二、核被告翁睿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之
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范 瑜 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