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睿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睿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997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簡字第12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翁睿謙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寶利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卷第37頁),依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972號被 告 翁睿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睿謙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凌晨0時31分許起至同日3時58 分許,未經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公司)之許可,無故侵入該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辦 公室。嗣因翁睿謙不慎觸動現場警報系統,保全人員吳銘德先到場留置翁睿謙,其後員警據報到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翁睿謙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秀莉與證人吳銘德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及查獲相片各1分。 二、核被告翁睿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之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范 瑜 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