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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盈呈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睿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97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翁睿謙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82號卷第37頁),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972號
  被   告 翁睿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睿謙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凌晨0時31分許起至同日3時58
    分許,未經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公司)之許
    可,無故侵入該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辦
    公室。嗣因翁睿謙不慎觸動現場警報系統,保全人員吳銘德
    先到場留置翁睿謙,其後員警據報到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翁睿謙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秀莉與證人吳銘德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及查獲相片各1分。
二、核被告翁睿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之
    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范 瑜 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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