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芳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高富彥 孟繁敏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6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