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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郭子彰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張芳榮
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宏仁律師
被告
高富彥
被告
孟繁敏
被告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6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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