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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郭子彰
  • 法定代理人
    蔡娟娟

  • 被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芳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高富彥 孟繁敏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6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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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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