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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記弘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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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AU HUI J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一字第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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