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林記弘
- 被告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U HUI J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續一字第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