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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林記弘

  • 被告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U HUI J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續一字第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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