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佳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佳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部分有如下應更正之處,並補充下列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附件)之記載: ㈠編號6商標名稱欄「NIKE AIR & Swoosh」之記載,應更正為 「NIKE AIR & Swoosh Device」。 ㈡編號6指定使用商品欄「冠帽、襪字等」之記載,應更正為「 冠帽、襪子等」。 ㈢增列證據: ⒈本院民國111年聲搜字第527號搜索票(偵卷第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45-47頁、第51頁)。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仍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郭佳怡業於警詢時供稱:我都有據實告知有購買logo商品的客人,該商品並不是正品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3頁),而依本案卷證,復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查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止,在密接時、地,實施本件侵害不同法益之自 然意義數行為,其數行為間具局部同一性,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本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需投入相當時間、資源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維持,方能在相關業界及消費者間建立其商標之良好形象,恣意販賣侵害本案商標之商品,進而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所為自非可取;又被告犯後雖僅與如附件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此有陳報狀及和解書各4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3-35頁、第39-42頁、第49-52頁、第59-62頁),然已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二第5頁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並參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業於偵訊時自承:這段期間總共賣出大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等語( 見偵卷第264頁)。而上揭3萬元(含員警為蒐證而購買之金額)雖未扣案,然被告業與如附件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其等各8萬元、8,000元、1 萬元、1萬元,此有上開陳報狀及和解書附卷可稽,因被告 於本案犯罪期間,究係因販售侵害何商標權人專用之商標而獲有所得,卷內並無相關資料可資佐憑,爰依最有利被告原則,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上揭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438號被 告 郭佳怡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0樓居○○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佳怡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權利期限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向臺北市信義區 五分埔不知名商家及通訊軟體微信暱稱「17pai工作室」網 路賣家購入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後,在其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好運商行」,陳列侵害 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並以飾品每件新臺幣(下同)700元至1000元、服飾每件900元至1200元、包包每件 2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給不特定人。嗣於111年4月18日18時9分許,在上開商行,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共計174件(含購證商品1件)。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佳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共計35份、鑑定報告書5份、產品鑑定書8份、鑑定書及授權委託書各1份、鑑定暨鑑價報告書1份、授權委任狀及鑑定證明書各1份、鑑定意見書1份、委任狀4份、 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2份、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好運商行營業稅籍查詢畫面及111年1至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及商業登 記抄本各1份、現場及查扣物照片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計174件扣案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同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罪嫌處斷。又被告自110年8月1日起至為 警查獲時止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延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請論以接續犯。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共計174件 ,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檢 察 官 程 秀 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林 嘉 鳴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侵害商標商品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權利期間 指定使用商品 查獲侵權物品 1 HERMES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至116年12月15日止 手環等 手環3件 2 DIOR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至118年5月31日止 手提電話機、電話機、電信設備等商品 手機殼1個、包包1件、耳環1件 Christian Dior 00000000 至111年7月31日止 皮袋、手提袋、皮包等 Dior 00000000 至113年12月15日 貴金屬、珠寶、寶石等 3 YSL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至113年9月15日止 書包、手提箱袋等 包包3件 SAINT LAURENT PARIS 00000000 至113年8月31日止 手提包等 YVES SAINT LAURENT 00000000 至113年9月15日止 書包、手提箱袋等 4 BALENCIAGA 00000000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至116年1月15日止 襪子、服飾用等 襪子4雙、包包2件、帽子3件、眼鏡2件、衣服1件 BB設計圖 00000000 至118年4月30日止 眼鏡架、眼鏡等 BALENCIAGA 00000000 至115年8月31日止 皮包、手提箱等 BALENCIAGA 00000000 至115年5月31日止 衣服、鞋、帽等 BALENCIAGA 00000000 至115年4月15日止 眼鏡、太陽眼鏡等 5 GG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至111年11月30日止 服飾用皮帶等 皮帶2件、襪子2雙、包包2件、戒指1件 GG 00000000 至115年8月31日止 戒指、鞋子等 GUCCI 00000000 至116年8月31日止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等 HORSESHOE ENDING WITH THE 2 HEADS OF TIGERS IN 3D 00000000 至116年6月30日止 手提包、女用皮包、鞋子等 HORSEBIT 00000000 至118年7月31日止 手提包、女用皮包等 6 Player Silhouette Design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至120年4月15日止 靴鞋等 襪子4雙、背心1件、項鍊1件、鞋子2雙 NIKE AIR & Swoosh 00000000 至114年3月31日止 冠帽、襪字等 NIKE 00000000 至114年3月31日止 襪子 WING DESIGN 00000000 至112年4月30日止 各種靴鞋 7 PRADA 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至114年9月30日止 女裝、靴、鞋等商品 襪子1雙、鞋子2雙 8 CELINE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至113年10月15日止 衣服、襪子、冠帽、等 衣服5件、包包5件、帽子2件、鞋子1雙、襪子3雙、眼鏡1個、髮飾4個 CELINE 00000000 至115年5月15日止 皮包、手提箱袋等 CELINE and logo Triomphe 00000000 至120年12月15日止 眼鏡等 BLASON logo nouvelle version 2 00000000 至119年10月31日止 珠寶飾品等 Blason Logo 00000000 至120年3月15日止 運動眼鏡、太陽眼鏡等 9 CC Monogram without Circle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至117年3月31日止 衣服、靴鞋、圍巾等 圍巾1條、帽子1件、皮帶1條、襪子5雙、衣服10件、包包3個、錢包1個、鞋子1雙、眼鏡4副、手機殼1個、髮飾1件、別針17個、戒指10個、項鍊11個、耳飾47個 MONOGRAM 00000000 至117年3月31日止 各種服飾用皮帶、腰帶等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00000000 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等 CHANEL 00000000 至114年6月30日止 各種眼鏡及其組件 MONOGRAMME DOUBLE C DEVICE 00000000 至114年6月30日止 各種眼鏡及其組件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00000000 至117年3月31日止 髮夾等 Monogram 00000000 至117年3月31日止 項鍊、耳環等 CC MONOGRAM 00000000 至113年7月15日止 行動電話保護盒及保護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