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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林奕宏

  • 當事人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亞姆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亞姆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裕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智易字第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規定,依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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