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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奕宏

原告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亞姆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裕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規定,依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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