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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6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文昭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懿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779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簡字第29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1408),經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懿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如附表「偽造內容」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懿中為聖恩開發股份有公司(下稱聖恩開發公司)、聖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恩禮儀公司)之業務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6日某時許,在聖恩開發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辦公處所,以楊育賢之名義,接續於聖恩開發公司所居間銷售如附表編號1至4「文書」欄所示之文件(下統稱本案同意書)內如各該編號「偽造之欄位」欄所示之欄位,偽簽如各該編號「偽造內容」欄所示「楊育賢」之署名,表彰楊育賢經郭懿中推銷而購買聖恩生活護照,應給付共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旨後,持以向聖恩開發公司核印,由該公司員工持公司保管之「楊育賢」印章於本案同意書所示之「購買人姓名」欄用印各1枚,致該公司陷於錯誤登載紀錄而行使,該公司因而認依傳銷商約定應給付楊育賢獎金,郭懿中遂於如附表編號5「文書」欄所示之文件內如「偽造之欄位」欄所示之欄位偽簽如「偽造內容」欄所示「楊育賢」之署名,表彰楊育賢因購買上述生活護照而自聖恩開發公司領取3萬9,000元獎金之旨,並將前揭聖恩開發公司給付之獎金3萬9,000元充作上述本案同意書之頭期款,復出具本案同意書後,於同月7日再出具信用卡持卡人授權付款同意書,表示以其同意楊育賢使用其信用卡購買上述聖恩生活護照,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簽刷上開服務契約之剩餘價金14萬1,000元;另承前犯意於同月11日某時許,以楊育賢之名義,於聖恩禮儀公司如附表編號6至9「文書」欄所示之文件(下統稱本案生前契約)內如各該編號「偽造之欄位」欄所示之欄位,偽簽如各該編號「偽造內容」欄所示「楊育賢」之署名,表彰楊育賢訂購本案生前契約之意,持以向聖恩開發公司核印,由該公司員工持聖恩開發公司保管之「楊育賢」印章,於立契約書人欄之「甲方」用印各1枚,致該公司陷於錯誤登載紀錄而行使之,該公司因而認依傳銷商約定應給付楊育賢獎勵金共4,000元,而聖恩禮儀公司遂將前揭獎勵金代轉支付本案生前契約之簽約金,以致生損害於楊育賢及聖恩開發公司、聖恩禮儀公司對交易對象管理之正確性,而聖恩開發公司更因此以郭懿中推銷上述本案同意書為由,核發推薦獎金8,000元予郭懿中,並於110年11月5日匯入其名下中國信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郭懿中於偵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楊育賢之指述。

(三)聖恩開發公司本案同意書、111年7月28日聖開字第1110012號函暨獎金領取收據、同意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付款同意書、中國信託報表。

(四)聖恩禮儀公司本案生前契約及111年7月29日聖禮字0000000號函。

(五)中國信託商銀陳報狀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名、盜用印章之行為係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則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利用聖恩開發公司員工盜用告訴人印章用印後,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以告訴人之名義偽造本案同意書、生前契約後復持之行使,時間、地點密切接近,乃基於單一犯罪目的賡續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侵害法益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利用聖恩開發公司員工盜用告訴人印章用印之行為,然此部分與被告被訴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核先敘明。

(四)被告所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均以同次詐欺取財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業務員,本應誠實辦理,明知告訴人並無向聖恩開發公司及聖恩禮儀公司購買本案同意書及生前契約所示服務及商品之本意,竟以告訴人之名義偽造本案同意書及生前契約,損及告訴人之權益,亦損害該等公司之利益,並因而詐取前述獎金,自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就本案同意書之部分契約價金已自行簽刷,以及其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見本院訴卷第59至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偽造署押、印文部分:

1、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該印文既非偽造之印章,自不得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第3521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文書」欄文件之如「偽造之欄位」欄,偽造如「偽造內容」欄所示之內容,屬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利用聖恩開發公司員工盜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楊育賢」印文,為盜用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2、至於上開文件均業經行使而交付聖恩開發公司或聖恩禮儀公司,及盜蓋前述印文之印章,均非屬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故皆不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案向聖恩開發公司領有推薦獎金8,000元,業經被告坦承在案(見本院訴卷第46、56、59頁),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據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尚自聖恩開發公司領有分紅獎金72,000元等。查聖恩開發公司於111年7月28日固以聖開字第1110012號函載略以:有關告訴人以本案同意書購買本公司之生活護照商品,本公司另核發分紅獎金72,000元予被告,並於110年11月匯入被告中國信託商銀帳戶內如附件四所示等(見偵卷第84頁),但該附件四金額遮隱,無法證明聖恩開發公司有給付被告72,000元一節;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推薦獎金係以推薦人數計算,推薦1人即有8,000元,但分紅獎金是月結,要視當月業務員個人業績及公司整體業績,依內部規定核算,並非單以推薦人數而定,我沒有收到分紅獎金72,000元等語(見本院訴卷第56頁),並提出訂有上揭推薦獎金及分紅獎金內規之聖恩開發公司「聖恩集團『加盟網購通路 做預估市場』」文件(見本院訴卷第61至129頁)為佐;卷內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而自聖恩開發公司領有72,000元分紅獎金之事實,綜合前情,難認被告獲有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文書 偽造之欄位 偽造內容 1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 購買人親簽 「楊育賢」署名各1枚 2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 「楊育賢」署名1枚 3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 「楊育賢」署名1枚 4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購買人姓名 「楊育賢」署名1枚 5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獎金領取收據 本人、 領取人 「楊育賢」署名各1枚 6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 「楊育賢」署名各1枚 7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 「楊育賢」署名各1枚 8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 「楊育賢」署名各1枚 9 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號聖恩生活護照訂購同意書 買受人、甲方簽名、立契約書人之甲方 「楊育賢」署名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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