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魏秀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秀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1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秀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魏秀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犯罪行為」欄所示之方式,竊取黃至暉所有如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嗣經黃至暉發現有異,在店外將之攔下後報警處理,當場在其隨身袋子內扣得如附表編號4 「竊得物品」欄所示之德式香腸1盒,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至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秀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至暉於警詢時之證述互核一致,並有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光碟暨畫面截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魏秀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2起竊盜財產 犯罪之前案素行,竟仍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而為本件犯行,雖所竊取財物價值不高,仍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所竊物品部分已發還由CITY SUPER超市復興店店員黃至暉領回,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暨其年齡、學經歷為大學肄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4被告竊得之德式香腸1盒,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乙節,有物品發還領據附卷可考(見偵卷第3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附表編號1、2、3被告所竊取之德國豬腳1盒、雞翅1盒、酪 梨1個雖未見扣案,亦未見返還告訴人,然被告行為後,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5,756元,有和解 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衡酌被告賠償之金額,業已高於前述竊取物品之價值,應等同已實際將犯罪所得合法發還被害人,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則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竊得物品(新臺幣) 告訴人 主文 1 000 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之CITY SUPER超市 行經左揭地點時,認有機可乘,徒手竊取放置在左揭地點內之右揭物品並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袋子內而得逞。 德國豬腳1盒(440元) 黃至暉 魏秀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000 年0 月00 日下午4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之CITY SUPER超市 行經左揭地點時,認有機可乘,徒手竊取放置在左揭地點內之右揭物品並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袋子內而得逞。 雞翅1盒(180元) 黃至暉 魏秀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000 年0 月0 日下午5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之CITY SUPER超市 行經左揭地點時,認有機可乘,徒手竊取放置在左揭地點內之右揭物品並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袋子內而得逞。 酪梨1個(118元) 黃至暉 魏秀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000 年0 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之CITY SUPER超市 行經左揭地點時,認有機可乘,先在御園坊購買熟食並結帳,又到億長御坊購買熟食並結帳,再徒手竊取放置在左揭地點內之右揭物品並將之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袋子內而得逞。 德式香腸1盒(257元) 黃至暉 魏秀鳳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