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55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邱于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榮興
被告
廖翊卉
被告
林伯儒
被告
陳柏安
被告
莊靜雯
被告
王于嫙
被告
葉靜霖
被告
鄭凱輔
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謝坤廷
被告
莊雅媗
被告
蒲景正
共同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翁栢垚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之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五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十一之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十一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五(被告莊靜雯):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之說明 備註 一 手機(iPhone,紅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1張(0000000000) 二 電腦設備(ASUS M500筆電,銀色) 1台 沒收 - 三 螞蟻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識別證 1張 不予沒收 (小綠) 四 現金 90,000元 沒收 (Josh) 五 現金 90,000元 沒收 (李曉彤) 六 現金 90,000元 沒收 (陳奕成) 七 現金 94,000元 沒收 (Robert) 八 現金 80,000元 沒收 (Ziv) 九 現金 80,000元 沒收 (蔡宗達) 十 現金 50,000元 沒收 (小綠) (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為補充判決)
附表十一(被告蒲景正):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之說明 備註 一 手機(華為,紫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二 手機(華為,黑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2張 三 手機(REDMI NOTE 8 PRO,藍色) 1支 不予沒收 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1張 四 電腦設備(ASUS筆電,銀色) 1台 不予沒收 - 五 電子產品(SP隨身碟) 1台 不予沒收 容量:1TB 六 公司資料 1件 不予沒收 - 七 電子產品(KINGSTON隨身碟) 1支 不予沒收 容量:2GB 八 騰雲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名片 1張 不予沒收 姓名:Johnny Pu 九 公司識別證 1張 不予沒收 姓名:Johnny 十 螞蟻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識別證 1張 不予沒收 姓名:蒲景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