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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許峻彬宋雲淳

原告
蔡沛耘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謝宜彤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34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宋雲淳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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