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元、鄭逸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被 告 鄭逸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050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