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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卓育璇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秉曄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11年度執字第411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88號)」均更正為「(111年度執字第411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固將檢察官聲請書所列案號記載為「111年度執字第411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惟卷附之檢察官聲請書所列案號為「111年度執字第411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且原裁定理由欄所載之聲請意旨確為111年度執字第411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內容,是上開案號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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