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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3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志煌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林承妤
被告
林承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承妤因受刑人林承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保證新臺幣(下同)50,000元。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三、查具保人於受刑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出具現金保證50,000元,嗣受刑人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40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0000000252號)、各該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拘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函與送達證書、拘票與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據此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3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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