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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承學廖晉賦趙耘寧

聲請人
即被告
沈瑋
選任辯護人
許永欽律師

丁中原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瑋提出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後(得以同金額由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代之),准予解除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於上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並發還扣案之臺灣護照壹本及香港護照壹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沈瑋(下稱被告)前請求准於民國112年6月18日至同年月29日期間解除被告出境之限制,如經准許,請求同時准予暫行發還被告之臺灣護照正本;又因被告此次行程尚包括入境香港進行相關商務會議,惟因被告所持之臺胞證已過期,被告之臺灣護照又經本院扣押中,縱經本院此次發還被告之臺灣護照,亦恐無法及時申請換發臺胞證,爰請求亦同時准予暫行發還被告之香港護照正本。

二、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3月5日本院羈押庭訊問中,法官詢問被告有何國籍及護照時,被告回答其持有我國、美國及香港護照,嗣經本院諭知被告准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具保,且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並應提出其我國、美國及香港護照,有本院110年3月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104至106頁),是上情堪以認定。

(二)又被告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之負責人暨董事長,為淳紳公司之營運發展,有出境前往香港及新加坡親自處理淳紳公司之轉投資公司Thunder Power Holdings Limited於美國以SPAC方式上市相關事務之需求及必要,請求准於112年6月18日至同年月29日期間解除被告出境之限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聲字第916號裁定於被告提出7千萬元保證金後(得以同金額由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代之),准予解除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

(三)是被告請求如經本院准予解除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之限制出境,同時暫行發還被告之臺灣護照正本及香港護照正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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