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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5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邱于真

自訴人
陳吉仲
自訴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被告
邱毅
選任辯護人
林合民律師

黃雅琪律師

黃乃芙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毅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邱毅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3日21時45分,在不詳處所,利用不詳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其所經營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 「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之粉絲專頁(下稱本案專頁)上,公開張貼貼文(如附件一所示)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合稱本案言論),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

㈡被告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2年9月5日20時許,在不詳處所,利用不詳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其所經營之YOUTUBE網站(下稱YOUTUBE)之「Bit King REAL Taiwan's true politics」頻道(下稱本案頻道),上傳「【●邱毅大戰略】韓國瑜即將回歸!揭開郭董的死亡筆記本!超思與蛋荒黑幕!Feat.咪咪&品妤」之影片(如附件二所示),並於影片中再次公開散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即本案言論),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

㈢被告如自訴意旨「㈠、㈡」所為,均應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核係以本案專頁之截圖畫面、本案頻道影片光碟、被告學經歷資料、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新聞資料、農業部新聞資料、農業部防檢署資料、衛福部食藥署資料、新聞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為如附表所示之本案言論,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罪嫌,辯稱:伊係針對臺灣於112年9月間爆發之蛋荒事件之重大民生公共政策議題為意見評論,質疑超思有限公司(下稱超思公司)為何可以受農委會補助進口大量巴西雞蛋,並歸納社會對於此事件之三種質疑,伊亦未斬釘截鐵指摘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事,況行政院確實就此事件移送檢調調查,監察院、審計部、立法院也在調查此案,可見此事件確實面對社會廣泛質疑,又伊所為本案言論均屬主觀評價,伊係就可受公平之事進行評論,縱然自訴人感到不快,伊之言論自由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不罰,此外,伊為本案言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對此事件之注意,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伊依照合理的懷疑與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善意評論,並非係以損害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主觀上亦無誹謗之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於本案專頁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貼文,並有於本案頻道發布如附件二所示之影片,內容包含本案言論等節,此有臉書截圖畫面、YOUTUBE影片及譯文等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19頁、第21頁、第87至9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93頁、第290頁),固可認定。

㈡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其目的在保障言論之自由流通,使人民得以從自主、多元之言論市場獲得充分資訊,且透過言論表達自我之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從而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促進真理之發現、知識之散播及公民社會之溝通思辯,並使人民在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得以有效監督政府,從而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由於言論自由有上述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以上兩種權利,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其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人民因言論表達而損及他人之名譽時,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即發生衝突,國家對此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益衡量之標準,則應充分考量首揭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之各種功能與重要意義,以及個人名譽權受侵犯之方式、程度與範圍,言論依其內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意見溝通與討論之助益與貢獻自有不同,因此,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為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一般而言,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而言論內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事務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前開規定係鑑於憲法第11條關於「表現自由」基本人權之規定,與刑法誹謗罪保護「個人法益」之規定,可能相互衝突,立法者乃於具備某些條件時,規定表現自由之利益優於個人名譽之利益,以排除誹謗罪之成立。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刑法第310條第3項乃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予以相對之保障,而第311條第3款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則為「合理評論原則」,係憲法對於「意見表達」賦予絕對之保障。此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以「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又就事實陳述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是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的程度、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資料來源的可信度、查證對象的人事物、陳述事項的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的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末按「名譽」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

㈣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論部分,係被告質疑超思公司欠缺進口大量巴西雞蛋之能力,卻獲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下稱農業部)專案進口海外雞蛋之上億元補助之情,其中必有「貓膩」(即「有內幕」之意),而自訴人為當時農業部部長,可知被告確有指摘自訴人辦理專案進口海外雞蛋案件過程不當、有疑點之事。而查,農業部為供應國內雞蛋消費需求、平穩蛋價,補助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中央畜產會,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辦理相關雞蛋採購計畫,中央畜產會於112年1月至7月間,委託包含超思公司在內之多家貿易商進口雞蛋,其中超思公司部分係由巴西進口雞蛋8,814萬顆,並由政府吸收貿易商進口雞蛋差額、關稅等費用等情,此有自訴人提出之中央畜產會、農業部資料可憑(本院卷一第27至57頁),而超思公司確係111年9月5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代表人為秦語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登記有董事1人秦語喬、股東1人吳諭非等情,此有超思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表可證(本院卷二第5至35頁),可知被告所質疑之超思公司資本額小、公司人數少而參與農業部專案進口海外雞蛋進口巴西雞蛋8,814萬顆、獲高額補助等情,雖就農業部有無直接補助超思公司等部分記載有誤,且其內容與發言脈絡雖係含有臆測性、推論性事實之主觀評價意見,然尚非全然子虛烏有、憑空捏造。又考量本案被告所指摘之言論係針對農業部專案進口海外雞蛋之重大民生政策議題,與包含政府資源有效利用、產業保護、市場價格干預、食品安全監管等公共利益高度相關,此有相關新聞報導、監察院調查報告、超思蛋案檢調搜索後續報導可憑(本院卷一第331至426頁,112年度店秩字第45號卷第87至117頁、第123至127頁)。此外,被告並無相關調查權限,所得資訊受限於政府主動公開之資訊,考量資訊可得性以及公共監督之需求,亦不宜施加過高之查證義務。再者,雞蛋屬於一般民眾日常高度使用、攝取之食材,本案進口海外雞蛋之政策議題,直接觸及食品安全與民眾身體健康,具有不可逆性,相關議題之討論具有高度時效性的需求,如過高要求評論者之查證義務,將導致社會無從透過資訊流通即時形成公共討論空間,實將削弱社會透過公共討論對於政府重大政策達成示警、監督、問責之效果,並非社會之福。而自訴人為機關首長,有相當之能力及資源進行公共政策之說明及澄清,應認自訴人之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被告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綜合考量上開言論內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各項因素以為判斷,尚難據此認定被告確有係未經合理查證、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刻意以不實言論誹謗自訴人之加重誹謗罪嫌。

㈤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言論之部分,觀諸本案言論之前後文、全文語意脈絡(詳附件一、二),可知被告係承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質疑超思公司進口巴西雞蛋之事,表示:「目前坊間有三種說法,或三種懷疑出現:一是秦語喬是岡山眷村子弟(即附表編號二所示言論)...,二是這件事由新潮流主導,徐佳青擔任僑委會委員長後,派副委員長阮昭雄訪問巴西,與巴西從事蛋品生意的大台商取得協議,利用台灣蛋荒之際,在台灣找一個人頭來賺此災難財,而秦語喬就是他們所找的人頭,三是英系與新潮流合作,利用此次蛋荒的機會,為賴清德籌募選舉經費,前段時間,賴清德出席巴拉圭新任總統就職典禮時,這位巴西的大商家也趕到巴拉圭,面見賴清德,當面向賴清德匯報此事」,此有本案貼文可憑(本院卷一第19頁),而被告自述之係整理三種坊間關於超思公司之懷疑,其中第一種懷疑(即附表編號二所示言論),固然係質疑秦語喬基於自訴人老友遺孀關係取得進口雞蛋機會,然其餘接連記載之第二種、第三種懷疑,均係互無關聯、與自訴人無關之獨立懷疑,而排除自訴人牽涉其中,是綜合觀察全文,堪認被告辯稱僅係整理坊間看法,並無直接指摘本案超思公司係自訴人刻意給秦語喬取得進口雞蛋機會,而無侵害自訴人名譽等語,並非全然無據。此外,於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相近時間,新聞媒體確有多起關於秦語喬之背景究竟為何、其丈夫背景為何、超思公司如何取得本案進口雞蛋機會之相關報導,此有新聞報導資料在卷(本院卷一第235至238頁),被告辯稱當時坊間確實有諸多關於秦語喬背景之討論,伊僅係整理相關新聞報導及討論,有經過合理查證等語非虛。而就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言論之部分,由本案貼文之前後文可知,被告所載之「有人利用此機會,官商勾結,大發災難財,缺德可惡至極」之言論,係承接在前開對超思公司進口巴西雞蛋乙案之多種與自訴人無關之懷疑之後,應係在強調被告對於超思公司進口巴西雞蛋乙案可能涉有不法、對民生等重大公共利益有嚴重影響之質疑,實難逕認被告確有指摘本案係自訴人有「官商勾結、大發災難財」之意。又就如附表編號四所示言論之部分,核其前後文,係被告要求自訴人必須正面回應質疑,並表示其認為「用興訟來恫嚇人民,借以遮掩内幕黑幕,是卑劣不負責任的行為」,係在呼籲自訴人不可用興訟來恫嚇人民、遮掩黑幕真相,由其文義以觀,尚難逕認被告有指摘自訴人有何興訟恫嚇人民、遮掩黑幕之具體行為,而有貶損自訴人名譽、人格之意,亦難據此認定被告確有刻意以不實言論誹謗自訴人之加重誹謗罪嫌。至自訴人雖聲請傳喚秦語喬到庭作證,證明自訴人根本不認識秦語喬與其丈夫,然被告並未直接指摘自訴人係因與秦語喬丈夫親誼關係而為本案專案進口雞蛋之事等節,業如前述,應認此部分無證據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及卷內事證,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不得逕認被告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誹謗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前揭加重誹謗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一 「......因為台灣出現蛋荒,農業委員會專案進口海外雞蛋,其中超思囊括了半數,但超思資本額僅50萬台幣,一人公司,沒有進口蛋品的經歷,它有何能力進口巴西雞蛋8814萬顆,並獲得農委會上億元補助,其中必有貓膩...」 二 「...目前坊間有三種說法,或三種懷疑出現:一是秦語喬是岡山眷村子弟,但她老公過去從事蛋品貿易銷售,與陳吉仲是老朋友。秦語喬老公死後,陳吉仲特別照顧老友的遺孀,因此把這個有油水的生意交給她...」 三 「...現在有了蛋荒危機,就應苦民所苦,儘快儘速解決,卻有人利用此機會,官商勾結,大發災難財,缺德可惡至極,此其二。...」 四 「...如今進口的巴西雞蛋又被檢驗出有致癌抗生素,農委會和超思公司,甚至其背後的黑手,要負起完全責任,此其三。面對上述質疑,陳吉仲無可迴避,必須正面回應,用興訟來恫嚇人民,借以遮掩内幕黑幕,是卑劣不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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