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71號
- 自訴人
- 伊詩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嘉容
- 自訴代理人
- 蔡㚡奇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被告
- 張建偉
- 選任辯護人
- 林冠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采妤律師
- 被告
- Aruaud Pierre Marie DANGAS(中文姓名:丹格斯,法國籍)
- 選任辯護人
- 黃曉薇律師
曾怡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伊詩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自訴代理人自訴被告張建偉及Aruaud Pierre Marie DANGAS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97條、刑法第253條等罪嫌。經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人、自訴人代理人均應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到庭,惟其等於上開期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再次合法通知應於113年12月2日到庭,其等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有本院上開期日筆錄(本院卷二第75頁、第89頁)及送達證書(本院卷二第63至71頁、第77至85頁)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