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偉銘
- 選任辯護人
- 陳珈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賴嘉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易帥君律師
- 被告
- 楊承翰
蔡紘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4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偉銘等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2日宣判,茲據被告及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亦認尚有應再進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