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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家桐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偉銘
選任辯護人
陳珈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嘉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被告
楊承翰

蔡紘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4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偉銘等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2日宣判,茲據被告及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亦認尚有應再進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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