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珠
- 選任辯護人
- 黃祿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珠(所涉偽造文書、侵占、妨害秘密、郵政法、妨害工商秘密、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在當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告訴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管理處處長,職務內容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總務、採購、股務等事務,對職務上知悉、占有、管理告訴人之產品開發相關資訊、客戶資料、財務報表、人事資料,均應於離職時交還告訴人。詎被告基於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自110年3月上旬起至3月29日止,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刪除任職期間告訴人配發予其使用之筆記型電腦OUTLOOK收件匣內儲存上開資料之電子郵件之全部電磁紀錄檔案,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訴字卷第63頁),揆諸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