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74號、第15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玄○○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緣E○○(綽號「綠茶」)、H○○(綽號「六六」)分別於民國1 11年11月29日以前、同年12月4日以前之某不詳時間,加入 綽號「傻瓜」、「ACE」、「薛富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彼此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工眾多小組階段完成以下利用話術誆騙不特定民眾交付財物為手段,利用多層縱深阻斷刑 事追查溯源之詐欺犯罪。 ㈡而被告玄○○、未○○2人為相識已久之朋友,依渠等社會生活通 常經驗均應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本無另 向不相識之人收購或借用之必要,明知將自己名義出借予他人、甚至提供自己名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簡稱人頭帳戶),將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 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猶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加重詐欺之故意,先由玄○○從其真實身分不詳友人處得知上開 詐騙集團有在收購帳戶,遂詢問未○○有無意願一起申辦帳戶 賺錢,玄○○、未○○兩人禁不住重金利誘,乃一同與該詐騙集 團成員聯繫,經集團成員「薛富強」等人分別帶渠等前往辦理相關手續後,玄○○、未○○即各自登記為健富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健富公司)、夢享全球有限公司(下稱夢享公司)負責人,暨申辦臺灣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號(下稱 玄○○-土銀健富公司戶)、000000000000號(下稱未○○-土銀 夢享公司戶)等帳戶資料,供上開詐騙集團作為收受、提領及轉出贓款使用之洗錢不法工具。嗣上開詐騙集團機房不詳成員則分頭以「假投資」等類話術行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計35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聽信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定玄○○-土銀健富公司戶,作為第1層收款帳戶(簡稱1車,每 多一層人頭帳戶即以此類推);待確認詐欺贓款入帳,復由同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依如附表所示轉帳時間、金額,將被害人等匯入玄○○-土銀健富公司戶內詐欺贓款,轉匯至第2層收 款帳戶(簡稱2車)即未○○-土銀夢享公司戶、該詐騙集團經 由掮客壬○○(由本院另案以112年度訴字第376號審理中)引 介而來之人頭乙○○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12)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乙○○-台新人頭戶)內,旋再由同集團不 詳成員操作分批匯出或提領一空。 ㈢俟前述受騙民眾紛紛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上揭共犯E○○ 、H○○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理;上揭共犯未○○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等部分,亦由本院另行 審理)。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 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要旨參照)。蓋以「同一案件」既因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本於國家刑罰權單一之原則,即不容法院再就「同一案件」為重複裁判,且不特其前、後繫屬事實完全相同,就令訴訟繫屬發生在先之事實,祇為「同一案件」之其中「一部」,惟其起訴效力當仍及於未及起訴之「他部」,按諸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併予審理,而非可由檢察官另行追訴。是倘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起訴,乃檢察官竟對構成一罪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 ㈠被告玄○○前於111年10月19日,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簿、金融卡及密碼,申辦做為『健富科技有限公司』之帳戶(即玄○○-土銀健富 公司戶),並擔任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後,將上開土地銀行金融帳戶交付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俟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玄○○-土銀健富公司戶之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後,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被害人子○○、丁○○、癸○○、午○○ 、戌○○、己○○、M○、G○○、亥○○、L○、地○○、寅○○、丑○○、 丙○○、F○○、宙○○、卯○○、A○○、天○○等人(註:該等被害人 與本判決附表編號2、5、6、8、10、11、12、17、18、19、21、23、26、27、28、31、32、33、35所示被害人相同),致渠等受騙後將款項匯入玄○○-土銀健富公司戶,旋遭提領 一空,被告玄○○就之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10、8708、9931、993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27、11044、11120、7596、10479、12202、14227、14286、15440 、16484、16865、1686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16號),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07號判決判處被告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在案(尚未確 定,下稱前案),有上揭前案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觀諸被告經起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之前案與本案犯罪事實內容可知,前案與本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告訴人不僅泰半相同,且被告亦提供相同之「玄○○-土銀健 富公司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前案係於112年6月17日即繫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案則係於112年6月21日始繫屬本院,此亦有臺北地檢署112年6月21日N○銘荒112偵8674字第112 9059091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 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一第5頁,卷二第369頁)。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行騙話術 轉帳來源 (受騙)轉帳時間 (受騙)轉帳金額 轉入(一車)帳戶 (一車)轉帳(二車)時間 (一車)轉帳(二車)金額 轉入(二車)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1 D○○ 假交友騙投資詐財 現金 111年11月30日 10時20分許 臨櫃存款 4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玄○○-土銀健富公司戶,業於111年12月3日通報警示帳戶凍結) 111年11月30日 16時12分許 企業跨行轉帳 70萬1,0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乙○○-台新人頭戶,業於111年12月6日為警查扣並凍結) 1、111年12月5日 14時許 台新景平分行 (新北市○○區○○路000○0號) 2、111年12月6日 13時03分許 台新南門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 子○○ 假投資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0時21分許 ATM轉帳 1萬元 3 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0時35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4 辰○○ (提告)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0時28分許 網銀匯款 5萬元 5 丁○○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50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6 癸○○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03分許 ATM轉帳 2萬8,000元 7 J○○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03分許 ATM轉帳 3萬元 8 午○○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13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9 申○○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25分許 ATM轉帳 10萬元 10 戌○○ 現金 111年11月30日 11時35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 5萬元 11 己○○ (提告)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36分許 ATM轉帳 3萬元 12 鄭 婷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1時54分許 手機轉帳 2萬元 13 宇○○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2時15分許 提轉跨匯 5萬元 14 I○○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0日 14時26分許 ATM轉帳 3萬元 15 庚○○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2時51分許轉 ATM轉帳 30萬元 111年12月1日 11時06分許 企業自行 403萬8,650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未○○-土銀夢享公司戶) 不詳 16 辛○○ (提告)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0時35分許 網路轉帳 200萬元 - 申○○ 同前 111年12月01日 08時01分許 ATM轉帳 50萬元 17 G○○ (提告)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8時35分許 36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5萬元 18 亥○○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02分許 臨櫃匯款 10萬元 19 馬 麗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07分許轉出 15時59分許入帳 臨櫃(無摺)匯款 37萬元 20 K○○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32分許 ATM轉帳 3萬元 21 地○○ (提告)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33分許 網路匯款 2萬元 22 C○○ (提告)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45分許 網路轉帳 8萬元 23 寅○○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47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24 巳○○ (提告)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48分許 手機轉帳 40萬元 - 辰○○ (同前)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09時53分許 網銀匯款 5萬元 - 午○○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01日 09時53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 D○○ 同前 現金 111年12月01日 09時55分許 臨櫃存款 10萬元 25 戊○○ 假投資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0時02分許 ATM轉帳 10萬元 26 丑○○ (提告)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0時06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27 丙○○ (提告)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0時56分許 網銀匯款 15萬元 28 F○○ (提告) 現金 111年12月01日 10時58分許 臨櫃存款 6萬元 29 酉○○ (提告)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1時15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 10萬元 111年12月1日 13時24分許 企業跨行轉帳 123萬7,400元 乙○○-台新人頭戶 1、111年12月5日 14時許 台新景平分行 2、111年12月6日 13時03分許 台新南門分行 30 B○○ (提告)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1時27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 10萬元 - 丁○○ 同前 111年12月01日 11時43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31 宙○○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1時46分許 47分許 轉帳 2筆×1萬元 1萬元 - J○○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1日 11時46分許 ATM轉帳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日 11時48分許 ATM轉帳 1萬元 32 卯○○ (藍無) 假交友騙投資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1日 12時28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 10萬元 - 宇○○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1日 12時59分許 提轉跨匯 20萬元 33 A○○ (提告) 假交友騙投資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日 16時許 網路轉帳 10萬元 111年12月1日 15時21分許 111年12月2日 09時01分許 11時05分許 13時13分許 15時20分許 21分許 企業自行 30萬3,051元 企業自行 40萬5,168元 170萬7,677元 200萬5,957元 223萬3,064元 5萬3,068元 未○○-土銀夢享公司戶 不詳 - 庚○○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2日 03時10分許 ATM轉帳 12萬元 - 申○○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2日 09時30分許 ATM轉帳 40萬元 - 丑○○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2日 09時44分許 網路轉帳 2萬元 - 巳○○ 同前 同前 111年12月02日 09時47分許 手機轉帳 20萬元 34 甲○○ 假交友騙投資 不詳 111年12月02日 10時37分許 轉帳 30萬元 35 天○○ 假投資 現金 111年12月02日 11時11分許 臨櫃(無摺)匯款 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