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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

原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彭楚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被告
梁淑滿
被告
順復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柯志偉

上列被告梁淑滿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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