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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胡宗淦程欣儀林幸怡

原告
戴利玲
被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志龍
被告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育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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