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戴利玲、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戴利玲 被 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志龍 被 告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育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 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