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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江俊彥楊世賢許芳瑜

  • 原告
    王弘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王弘鈞(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啟忠(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惠 (兼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王文惠、王佐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王佐祥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王文惠、王弘鈞、王啟忠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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