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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江俊彥楊世賢許芳瑜

原告
王弘鈞(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啟忠(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惠 (兼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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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王文惠、王佐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王佐祥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王文惠、王弘鈞、王啟忠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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