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
- 原告
- 王弘鈞(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王啟忠(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文惠 (兼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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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儲國衡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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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盧禹辰
- 被告
-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王文惠、王佐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王佐祥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王文惠、王弘鈞、王啟忠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