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程凱、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翁永賢、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良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李程凱 被 告 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永賢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永賢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 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此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良政應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翁永賢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原告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亦應併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