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郭林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曾瑞菁律師 被 告 胡文埕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於民國110年間 違背其任務,陸續向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回扣新臺幣915,000元、652,000元、678,000元而涉犯特別背信部分,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至3部分),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之外,其餘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