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 原告
-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林諒
- 訴訟代理人
- 江孟貞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瑞菁律師
- 被告
- 胡文埕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於民國110年間違背其任務,陸續向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回扣新臺幣915,000元、652,000元、678,000元而涉犯特別背信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之外,其餘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