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慧芬彭慶文何孟璁

原告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曾瑞菁律師
被告
胡文埕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於民國110年間違背其任務,陸續向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回扣新臺幣915,000元、652,000元、678,000元而涉犯特別背信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之外,其餘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