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善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善誠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2年度偵字 第10788號、第18205號、第12931號、第12934號、第1584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郭保富(另結)係股票上市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市○○街00號10樓,下稱久津公 司,民國92年5月12日終止上市,下稱久津公司)前任董事 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為90年6月28日至92年3月9日),綜 理久津公司決策業務;被告鍾善誠係郭保富委請操作久津公司股票之股市操盤手;被告吳明輝(另結)係久津公司前總管理處副總經理,負責保管及使用久津公司所有銀行帳戶印鑑;郭怡婷前於久津公司為郭保富之秘書,亦為郭保富之外甥女;吳俐靜、吳俐儒2人為吳明輝之女並前於久津公司任 財務部出納等職務;蔡政雄前於久津公司任郭保富之特助,亦為郭保富之表弟;范中秋前於久津公司任郭保富之特助;張淑芬係久津公司前財務部協理,負責久津公司所有帳戶資金調度作業;吳慈文係久津公司前總經理室員工,負責製作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驗收單、國外銷貨單及繳款單等相關文件。 二、被告郭保富明知久津公司91年12月27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下稱久津二)新台幣(下同)10億元,該公司債預定自92年3月27日起,持有人可選擇轉換為久津公司股票,並於同年4月2日可領取現股,而部分投資人即以買進久津二同時,在 集中市場融券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方式進行套利,致使久津公司股票融券餘額大幅增加;被告郭保富、吳明輝及鍾善誠三人為獲取暴利,思利用掌控久津公司之權,欲自股票市場攫取不法利益,竟基於操控該公司股價的犯意聯絡,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炒作股市: ⑴由郭保富先與英商高盛國際公司(下稱高盛公司)及納克斯郡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納克斯郡公司)簽訂SWAP合約(上開外資公司因行為不明,業已簽結在案),自92年1月3日起至同年2月19日止,透過該2家外資公司間接買超久津公司股票1萬4822張(1張1000股)(買進1萬9603張、賣出4781張) 及1萬6248張(買進1萬9998張、賣出3750張),對久津公司股票進行『鎖單』,維持久津股票有一定之股價。 ⑵郭保富再利用久津公司於92年2月27日所召開第13屆第9次董事會,強行通過原應照慣例於92年6月20日前後召開之股東 會而提前至該年5月28日召開,利用之前融券放空久津公司 股票之投資人必須於股東會召開前2個月(即92年3月21日前)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久津股票之機會,以進行「軋空」操作,迫使股市投資者須提前進場追補股票。 ⑶郭保富再自行利用人頭方式購買久津公司股票,並以每月50萬元薪資及炒作股票獲利之利潤委請鍾善誠至位於臺北市○○ ○路0段0巷00號4樓之2設立「盤房」以觀察久津公司股票價格之波動,以便隨時進場買賣久津公司股票,並由鍾善誠看盤兼指揮不知情之姜嘉貞及知情之吳明輝下單,吳明輝並負責調度資金以支付股票交割股款。渠等自92年1月20日起至92年3月6日止,由郭保富指示鍾善誠負責操盤進行『軋空』, 再徵得知情之吳明輝、蔡政雄、范中秋、吳俐靜、吳俐儒、郭怡婷等六名人頭戶之同意,由鍾善誠利用該等人頭戶及不知情之趙賀滿、黃映卿、李正史、鄭蕙萍、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展投資公司)等人頭戶,分別設於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證證券公司)總公司、倍利國際綜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公司)埔墘分公司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等證券帳戶,指揮姜嘉貞及吳明輝分別向前開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黃文傑、陳玉佩、鄭惠靜、許信美、張妤瑩、何少鈴、李子睿、齊冠寧及林秀英等人喊盤下單買賣久津公司股票,以製造市場活絡的現象,使渠等炒作久津公司股票之目的易於遂行。渠等以相對成交之方式,利用前揭人頭證券帳戶連續於92年2月24 日、25日、26日、27日及同年3月3日、4日、5日為如次之炒作: ①92年2月24日:利用郭怡婷帳戶於12:57:00至13:11:08間 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4.50元12檔之25.70元(當時漲停價)及當時揭示成交價24.50、24.60元等3種價格,分16筆連 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1560張,其中漲停買進1030張,另取消80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50.00%至100.00%(註:郭怡 婷於13:09:21至13:11:08等2筆委託事後申請更改帳號 至蔡政雄);上開委託於12:57:15至13:11:15間成交1456張,使成交價由24.50元上漲至24.90元,共計上漲4檔, 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743張之38.90%;利用范中秋、鄭蕙萍、黃映卿等帳戶於收盤前13:24:01至13:28:22間,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5.30元4檔之25.70元 (當日漲停價),分6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1350張, 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19.73%至83.57%,上開委託於13:24:34至13:30:00間成交1350張,使成交價由25.30元上漲至25.7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佔 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520張之29.87%。 ②92年2月25日:利用吳俐儒、益展投資公司、李正史、郭怡婷 等帳戶於收盤前13:22:51至13:28:36間,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之36.40元、26.50元26.6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9檔27.40元(當日漲停價)等4種價格,分10筆連續委 託,合計委託買進2350張,其中漲停買進800張,另取消200張,其中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 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48.15%,上開委託於13:23:18至13:30:00成交1360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6.30元上漲 至26.50元收盤,共計上漲2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639張之51.53%。 ③92年2月26日:利用蔡政雄、郭怡婷等帳戶於9:47:07至9:53:05間,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5.10元32檔之28.30元(當日漲停價)、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5.00元5檔之25.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550元1檔之25.60元等3種價格,分9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2130張,其中漲停買進600張,另取消300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 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66.96%至97.09%間。上開委託於9:47:20至9:54:00間成交1830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5.10元上漲至25.60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406張之76.06%;利用吳俐儒、益展投資公司、范中秋等帳戶於9:54:45至10:03:09間, 分別再以當時成交價極高於當時成交價1至2檔之價格(25.60元至26.40元),分11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2300張,其中取消100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 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委託買進數量之80.00%至100.00%間, 上開委託於9:55:20至10:04:00間成交1741張,使成交 價逐次由25.50元上漲至26.20元,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數 量佔同是斷該股票成較量2429張之71.6%;吳俐儒於11:39 :00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5.40元19檔之28.30元(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50張,其該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83.33%,上開委託於11:39:17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25.10元上漲至25.80 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60張 之83.33%;利用范中秋、鄭蕙萍、李正史、郭怡婷等帳戶於收盤前13:23:34至13:28:24間,分別以當時揭示成交價26.3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26.30元20檔之29.30元(當日漲 停價)等2種價格,分11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2630張 ,其中漲停買進2330張,另取消318 張,其各筆委託買進,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86.21%至90.91%,上開委託於13:23:57至13:30:00成交2312張,使成交價由26.30元上漲至26.40元收盤,共計上漲1檔,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032張之76.25%。 ④92年2月27日:利用蔡政雄、郭怡婷等帳戶於13:15:57至13 :24:20間,分別以當時成交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1檔之價 格(26.40元至26.8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6.30元19 檔之28.20元(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15筆連續委託 ,合計委託買進2190張,其中漲停買進70張,其各筆委託買進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66.67%至78.43%間,上開委託於13:15:59至13:24:39間成交1829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6.40元上漲至26.80 元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297張 之79.63%;利用郭怡婷、李正史、鄭蕙萍、吳俐儒、益展投資公司、范中秋、益廣投資公司等帳戶於收盤前13:27:29至13:29:49間,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6.80元14檔 之28.20元(當日漲停價),分15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 進3002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該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68.00%,上開委託於13:30:00收盤時成交3002張,使成交價由26.80元上漲至27.10元收盤,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443張之67.57 %。 ⑤92年3月3日:利用李正史、鄭蕙萍、吳俐儒、黃映卿、蔡政雄、郭怡婷、趙賀滿、吳俐靜、范中秋、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等帳戶於開盤前分別以當日漲停價28.90元,分90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9000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 ,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54.89%。上開委託於09:00:00開盤成交2652張,使當日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27.10元)18檔之28.90元開盤,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4534張之58.49%;利用蔡政雄、郭怡婷、益展投資公司等帳戶於12:59:31至13:18:36間,分別以當時成交價、高於當時成交價1檔(27.30元至28.60 元)或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53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5068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7.40元上漲至28.70 元,共 計上漲13檔;另利用李正史、范中秋、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等帳戶於同時間亦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低於當時成交價格1檔(27.30元至28.40元)或低於當時成交價21至34 檔之25.30元等不同價格,分51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1020張,渠等利用高價委託買進與低價委託賣出穿插方式, 於該時段相對成交1358張,佔同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6298張之21.56%,且渠等買進成交3973張,占該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6298張之63.08%;利用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吳俐靜等帳戶於收盤前13:18:40至13:29:35間,分別以當時成交價28.7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檔之28.90元(當日漲停價)等價格,分32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4842張,其中漲停買進3942張,其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47.37%至98.36%間,上開委託於13:19:18至13:30:00間成交4542張,使成交價由28.70元上漲至28.90元,共計上漲2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 段該股票成交量5743張之80.83%。 ⑥92年3月4日:利用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吳俐儒、范中秋、趙賀滿、吳明輝、蔡政雄、黃映卿、鄭蕙萍、郭怡婷、李正史、吳俐靜等帳戶於開盤前分別以當日漲停價30.90元,分98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40828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91.02%,上開委託於09:00:00開盤成交15599張,使 當日以高於前1天收盤價(28.90元)20檔之30.90元(漲停 價)開盤,另當日總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久津股票11310 張,占該股票當日市場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5440張之73.00%,且上開帳戶當日成交35294張,占該股票成交總數量38269張之92.23%。 ⑦92年3月5日:利用益廣投資公司帳戶於09:15:38至9:23: 40間,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9.10元3檔之28.80元(跌停 價)及低於當時成交價1檔(28.90元至29.10元)之價格, 分17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2620張,其中跌停賣出1620張,其各筆委託賣出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小於成交價或跌停價賣出數量之7.41%至100.00%間,上開委託於9 :16:00至9 25:20間成交2479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9.10 元下跌至28.80元(當日最低價),共計下跌3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股票成交量5250張之47.22%;利用蔡政雄、郭怡婷、吳俐靜等帳戶於12:04:09至12:10:34間,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8.80元42檔之33.00元(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之價格(29.00元至29.10元),分27筆連續委託 ,合計委託買進6171張,其中漲停買進5021張,另取消445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33.33%至97.84%間,上開委託於12:04:40至12:10:40間成交5726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8.80元上漲至29.10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 股票成交量8361張之68.48%;利用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等帳戶於12:10:54至12:26:53間,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9.10元39檔之33.00元(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之價格(29.50元至30.30元),分50筆連續委託, 合計委託買進11407張,其中漲停買進3880張,另取消1737 張,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29.85%至99.80%間,上開委託於12:11:20至12:38:00間成交8408張,使成交價逐次由29.10元上漲至30.30元,共計上漲12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652張87.11%。 綜上,郭保富等人均以當日漲停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連續委託買賣久津公司股票拉抬股價,使久津公司股票於前揭期間內,漲幅達48.89%,與同期間同類股食品股指數跌幅9.13%,大盤指數跌幅11.18%相較,明顯悖離,顯有人為操 縱之事實,足以影響股市之正常交易安全性,故認被告鍾善誠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請 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鍾善誠於民國98年8月1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全戶戶籍資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