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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佳靜謝昀芳郭子彰

原告
丁群權
被告
劉乂鳴

王谷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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