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 原告
-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台光
- 訴訟代理人
- 郭力菁律師
- 被告
- 朱奕福(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一程企業有限公司係以被告朱奕福犯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2號)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就被告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又原告迄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