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饒河眼鏡有限公司、王榮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饒河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宏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林立律師 被 告 黃俊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黃俊翔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