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 法定代理人施慶鴻
- 原告林維琳
- 被告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璿霙即林濬騰、廖家楹、朱孟㚬、林晨浩、陳建琪、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原 告 林維琳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即 清算 人 楊大業 被 告 林璿霙即林濬騰 廖家楹 朱孟㚬 林晨浩 陳建琪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上列被告等因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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