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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林維琳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即清算人
楊大業
被告
林璿霙即林濬騰
被告
廖家楹
被告
朱孟㚬
被告
林晨浩
被告
陳建琪
被告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上列被告等因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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