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 原告
- 潘柏旭(原名潘立山)
- 被告
-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曾明祥
- 被告
-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簡瓊玲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