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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潘柏旭(原名潘立山)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簡瓊玲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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