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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7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鄧鈞豪林記弘范雅涵

原告
馮筱芸
被告
陳啓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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