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黃晴雯、蕭博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附民原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蕭博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