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江俊彥、楊世賢、許芳瑜
- 法定代理人儲國衡、盧禹辰
- 原告陳盈吉、陳鼎仲
- 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兼、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曹致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陳盈吉 陳鼎仲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曹致軒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曹致軒非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 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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