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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4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馮昌瑋李宇璿劉俊源

原告
羅珮綺
被告
翁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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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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