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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唐玥張家訓王子平
  • 法定代理人
    李姸慧

  • 原告
    AW000
  • 被告
    林秋陽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AW000-A11268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林秋陽 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姸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林秋陽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判決被告林秋陽無罪在案 ,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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