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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唐玥張家訓王子平

原告
AW000-A11268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林秋陽
被告
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姸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林秋陽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判決被告林秋陽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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