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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 當事人
    黎鳴雷吳良華黎鎮豪黃世財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黎鳴雷 吳良華 黎鎮豪 被 告 黃世財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洪淑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世財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黎鳴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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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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