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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原告
周良記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原告
何素玉
被告
陳天行
被告
平原
被告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被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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