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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程克琳卓育璇倪霈棻

  • 當事人
    賀禕簡郁展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賀禕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謝和軒律師 被 告 簡郁展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0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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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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