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其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其謙於民國112年8月20日16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見告訴人李楚君擅自移動其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對告訴人侮辱出言稱「幹你娘」、「白癡」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案件,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