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丘美容
- 選任辯護人
- 黃奕欣律師
陳祐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調偵字第1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偵字第129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