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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 當事人
    金瀚股份有限公司洪千淑陳沛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金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千淑 被 告 陳沛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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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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