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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劉俊源

原告
黃奕軒
被告
何嘉偉
被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何嘉偉、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黃奕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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