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藍啟峰
- 被告
- 沈侑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6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侑妏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藍啟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