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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倪霈棻

  • 被告
    林永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欽 選任辯護人 曹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61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欽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補充並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附表二編號56款項交付之方式欄「票期11年9月10日」更正為「票期110年9月10日」;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林永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8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多次收取回扣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於犯罪後,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尚不知犯罪事實與犯罪人前,即主動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坦承本案犯行,而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刑事告訴狀及調查筆錄各1份(見他卷第3頁、本院審簡卷第19頁)在卷可佐。復觀被告主 動供承前開犯行,以利偵查,並無事實可認被告供陳前開犯行係因情勢所迫或有基於預期獲邀減刑之寬典,而非出於內心悔悟等情,爰就被告所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於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虹公司)先後擔任工程部課長、副理、協理並負責採購業務,本應忠誠執行職務,為瑞虹公司取得合理成本價格等情,竟貪圖私利,違背其職務收取回扣為本案犯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瑞虹公司達成和解,並已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等情,有和解協議、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等件(見本院審易卷第51至59頁)在卷可查,堪認態度尚稱良好。暨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9頁)、犯罪動機、造成之損害達數千萬元、違背任務之時間非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21頁)在卷可 稽,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2,500萬元,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已見悔意,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參以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四、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因本案犯行共獲得3,547萬4,313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依和解協議履行之2,500萬元,其餘1,047萬4,313元,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返還,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261號被   告 林永欽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曹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欽自民國99年間起至112年11月15日期間,任職瑞虹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下稱瑞虹公司),於106年1月起先後擔任工程部課長 、副理、協理,並經瑞虹公司總經理陳日進指派負責採購業務,明知瑞虹公司嚴格要求員工不得向往來廠商收取任何利益,應忠誠執行職務,為瑞虹公司取得合理成本價格等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106年起至112年10月期間,向瑞虹公司之下包廠商茂勳科技有限公司、益誠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茂勳公司、益誠公司,合稱茂勳等2公司 )採購時,索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回扣,並要求茂勳等2 公司以現金、匯入其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永欽台新銀行帳戶)、開立支票等方式交付回扣,另將茂勳等2公司製作之加計其回扣 後之報價單,交予瑞虹公司報價及請款,而以此方式違背任務而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回扣新臺幣(下同)796萬8,003元、2,750萬6,310元、共計3,547萬4,313元,使瑞虹公司給付予茂勳等2公司之採購成本因此增加相當於上開回扣之金 額,致生損害於瑞虹公司之財產,嗣瑞虹公司遞狀至本署提出告訴,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瑞虹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林永欽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收取回扣等事實 2 告訴人瑞虹公司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 3 附表所示之相關單據證明影本、告訴人與被告就本件之和解協議影本 同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林永欽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檢 察 官 蕭 惠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吳 旻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茂勳公司回扣整理表 編號 日期 金額 交付款項之公司名稱 款項交付之方式 (未特別註明即是以現金交付) 1 106年2月 5,000元 茂勳公司 2 106年3月 22,600元 同上 3 106年4月 23,520元 同上 4 106年5月 43,783元 同上 5 106年6月 46,826元 同上 6 106年7月 49,850元 同上 7 106年8月 37,000元 同上 8 106年9月 32,715元 同上 9 106年10月 49,861元 同上 10 106年11月 28,825元 同上 11 106年12月 28,464元 同上 1-11小計 368,444元 12 107年1月 36,600元 同上 13 107年2月 89,216元 同上 14 107年3月 52,500元 同上 15 107年4月 16,323元 同上 16 107年5月 34,730元 同上 17 107年6月 28,200元 同上 18 107年7月 39,760元 同上 19 107年8月 37,360元 同上 20 107年9月 18,420元 同上 21 107年10月 54,932元 同上 22 107年11月 44,860元 同上 23 107年12月 26,500元 同上 12-23小計 479,401元 24 108年1月 70,870元 同上 25 108年2月 50,500元 同上 26 108年3月 119,000元 同上 27 108年4月 137,250元 同上 28 108年5月 59,731元 同上 29 108年6月 62,440元 同上 30 108年7月 75,164元 同上 31 108年8月 98,700元 同上 32 108年9月 57,440元 同上 33 108年10月 108,000元 同上 34 108年11月 90,000元 同上 35 108年12月 84,400元 同上 24-35小計 1,013,495元 36 109年1月 118,940元 同上 37 109年2月 144,498元 同上 38 109年3月 78,800元 同上 39 109年4月 84,150元 同上 40 109年5月 300,000元 同上 編號40及41合併開立第一銀行票號0000000號、面額60萬元支票交予被告,被告再存入其台新帳戶帳戶兌現 41 109年6月 300,000元 同上 同上 42 109年7月 207,700元 同上 43 109年8月 188,700元 同上 44 109年9月 153,896元 同上 45 109年10月 150,698元 同上 46 109年11月 88,838元 同上 47 109年12月 111,018元 同上 36-47小計 1,927,238元 48 110年1月 109,306元 同上 於110年7月8日將編號48至52合併為567,684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49 110年2月 95,368元 同上 同上 50 110年3月 83,609元 同上 同上 51 110年4月 100,520元 同上 同上 52 110年5月 178,881元 同上 同上 53 110年6月 134,728元 同上 於110年12月21日將編號53至55合併為478,855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54 110年7月 169,318元 同上 同上 55 110年8月 174,809元 同上 同上 56 110年9月 228,125元 同上 於111年3月17日將編號56至59合併為691,211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57 110年10月 139,841元 同上 同上 58 110年11月 182,870元 同上 同上 59 110年12月 140,375元 同上 同上 48-59小計 1,737,750元 60 111年1月 156,635元 同上 於111年9月19日將編號60至63合併為706,715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61 111年2月 145,935元 同上 同上 62 111年3月 222,542元 同上 同上 63 111年4月 181,603元 同上 同上 64 111年5月 140,677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13日將編號64至67合併為598,778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65 111年6月 176,615元 同上 同上 66 111年7月 172,768元 同上 同上 67 111年8月 108,708元 同上 同上 68 111年9月 90,917元 同上 於112年3月29日將編號68至71合併為436,575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69 111年10月 146,842元 同上 同上 70 111年11月 119,214元 同上 同上 71 111年12月 79,592元 同上 同上 60-71小計 1,742,048元 72 112年1月 89,742元 同上 於112年6月14日將編號72至74合併為291,491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73 112年2月 108,679元 同上 同上 74 112年3月 93,060元 同上 同上 75 112年4月 113,512元 同上 於112年9月19日將編號75至77合併為408,156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76 112年5月 143,332元 同上 同上 77 112年6月 151,302元 同上 同上 72-77小計 699,627元 合計:7,968,003元 附表二:益誠公司回扣整理表 編號 日期 金額 交付款項之公司名稱 款項交付之方式 (未特別註明即是以現金交付) 1 106年1月 140,400元 益誠公司 2 106年2月 186,200元 同上 3 106年3月 176,500元 同上 4 106年4月 196,700元 同上 5 106年5月 216,900元 同上 6 106年6月 172,200元 同上 7 106年7月 100,900元 同上 8 106年8月 129,900元 同上 9 106年9月 121,500元 同上 10 106年10月 174,200元 同上 11 106年11月 184,000元 同上 12 106年12月 166,100元 同上 1-12小計 1,965,500元 13 107年1月 147,700元 同上 14 107年2月 127,200元 同上 15 107年3月 128,500元 同上 16 107年4月 149,300元 同上 17 107年5月 163,300元 同上 18 107年6月 206,500元 同上 19 107年7月 207,000元 同上 20 107年8月 275,800元 同上 21 107年9月 278,900元 同上 22 107年10月 254,900元 同上 23 107年11月 202,300元 同上 24 107年12月 318,700元 同上 11-24小計 2,460,100元 25 108年1月 309,900元 同上 26 108年2月 236,700元 同上 27 108年3月 771,357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8年4月9日、面額771,357元支票1紙 28 108年4月 691,161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8年5月14日、面額分別為391,161元、300,000元支票2紙 29 108年5月 954,849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8年6月10日、面額分別為470,000元、484,849元支票2紙 30 108年6月 799,513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8年7月10日、面額分別為399,513元、400,000元支票2紙 31 108年7月 556,784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分別為108年8月7日、108年8月14日、面額分別為491,784元、65,000元支票2紙 32 108年8月 637,445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8年9月10日、面額分別為300,000元、337,445元支票2紙 33 108年9月 501,622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8年10月14日、面額分別為300,000元、201,622元支票2紙 34 108年10月 607,534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8年11月7日、面額分別為300,000元、307,534元支票2紙 35 108年11月 386,581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8年12月9日、面額386,581元支票1紙 36 108年12月 464,661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1月8日、面額464,661元支票1紙 25-36小計 6,918,107元 37 109年1月 444,560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分別為109年2月7日、109年1月14日、面額分別為394,560元、50,000元支票1紙 38 109年2月 265,07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3月11日、面額265,073元支票1紙 39 109年3月 538,841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09年4月9日、面額分別為300,000元、238,841元支票1紙 40 109年4月 484,62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5月7日、面額484,620元支票1紙 41 109年5月 405,85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6月5日、面額405,850元支票1紙 42 109年6月 291,659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7月7日、面額291,659元支票1紙 43 109年7月 325,29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8月12日、面額325,293元支票1紙 44 109年8月 298,121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9月9日、面額298,121元支票1紙 45 109年9月 247,468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10月8日、面額247,468元支票1紙 46 109年10月 237,075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11月6日、面額237,075元支票1紙 47 109年11月 338,479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09年12月10日、面額338,479元支票1紙 48 109年12月 340,689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1月7日、面額340,689元支票1紙 37-48小計 4,217,728元 49 110年1月 281,706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2月5日、面額281,706元支票1紙 50 110年2月 249,502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3月10日、面額249,502元支票1紙 51 110年3月 263,05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4月8日、面額263,053元支票1紙 52 110年4月 294,69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5月10日、面額294,693元支票1紙 53 110年5月 232,435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6月10日、面額232,435元支票1紙 54 110年6月 324,75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7月8日、面額324,750元支票1紙 55 110年7月 391,12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8月9日、面額391,120元支票1紙 56 110年8月 336,969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年9月10日、面額336,969元支票1紙 57 110年9月 483,257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10月8日、面額483,257元支票1紙 58 110年10月 222,164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11月9日、面額222,164元支票1紙 59 110年11月 425,70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0年12月7日、面額425,703元支票1紙 60 110年12月 431,572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1月7日、面額431,572元支票1紙 49-60小計 3,936,924元 61 111年1月 385,694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2月8日、面額385,694元支票1紙 62 111年2月 294,334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3月11日、面額294,334元支票1紙 63 111年3月 552,64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4月8日、面額552,640元支票1紙 64 111年4月 573,122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5月9日、面額573,122元支票1紙 65 111年5月 418,16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6月8日、面額418,163元支票1紙 66 111年6月 530,171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7月6日、面額530,171元支票1紙 67 111年7月 441,049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8月8日、面額441,049元支票1紙 68 111年8月 393,652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9月12日、面額393,652元支票1紙 69 111年9月 283,305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10月11日、面額283,305元支票1紙 70 111年10月 334,69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11月7日、面額334,690元支票1紙 71 111年11月 475,45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1年12月7日、面額475,453元支票1紙 72 111年12月 361,515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1月10日、面額361,515元支票1紙 61-72小計 5,043,788元 73 112年1月 122,86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2月6日、面額122,860元支票1紙 74 112年2月 206,813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3月8日、面額206,813元支票1紙 75 112年3月 195,201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4月7日、面額195,201元支票1紙 76 112年4月 287,230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5月9日、面額287,230元支票1紙 77 112年5月 347,739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6月6日、面額347,739元支票1紙 78 112年6月 217,975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7月7日、面額217,975元支票1紙 79 112年7月 372,276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8月7日、面額372,276元支票1紙 80 112年8月 452,374元 同上 開立票號FA0000000、票期112年9月8日、面額452,374元支票1紙 81 112年9月 761,695元 同上 開立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票期均為112年10月11日、面額分別為380,000元、381,695元支票2紙 73-81小計 2,964,163元 合計:27,506,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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