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98號),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麟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李國麟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段0號時,未遵守行人交通號誌貿然穿越路口,經在場巡邏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員警徐麟凱、孫積豪攔查並舉發交通違規。詎李國麟不服取締,因逢弟喪且需照顧長期洗腎母親積累壓力,明知徐麟凱、孫積豪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先在現場不斷叫囂並出言挑釁,再基於妨害公務之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意,當場對徐麟凱、孫積豪多次辱罵:「操你媽雞巴」等語,致徐麟凱、孫積豪於公眾場合受辱,妨害其等值勤尊嚴與公務推行,足以貶損徐麟凱、孫積豪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且影響其等執行公務。
二、下列證據足資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告訴人即警員徐麟凱、孫積豪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警員徐麟凱、孫積豪之職務報告、警員證影本、密錄器光碟及其影像截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密錄器譯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各1份。
㈢被告李國麟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觀之員警密錄器所示現場情況,員警舉發徐麟凱、孫積豪過程並無違法不當情事,然被告始終情緒激動,拒不簽名後,員警還告知可以前往超商繳納罰單,被告仍不斷叫囂,還不斷出言挑釁員警為「流氓」、「帶著槍又怎樣」、「走,回派出所收押」等語,員警還是不斷解釋被告僅交通違規而已,無需關押,並再度提醒被告注意交通安全之重要性,然被告仍不領情,改以前揭「操你媽雞巴」惡語多次辱罵徐麟凱、孫積豪。縱上表意脈絡,應認被告口出惡言顯係出於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之目的,表意內容更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嚴重貶損員警值勤尊嚴;經權衡該言論對徐麟凱、孫積豪名譽權之影響,並考量此等脈絡下之穢語全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更與文學、藝術表現形式無關,顯不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難認被告上開羞辱性惡語較值得優先於徐麟凱、孫積豪名譽權及公務順暢執行之法益而受保障。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同時對徐麟凱、孫積豪犯前揭2罪,犯罪時間、地點密接,各舉動目的相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惟大部分重疊,難以完整切割,應評價為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逢弟喪及長期照顧母親之壓力,未能控制自己情緒,無視警方執行勤務而辱罵員警,藐視國家公權力,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進行,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案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本件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態度明顯不佳,從偵查到本院審理時仍不斷出言咒罵有關執法人員,只一味覺得自己最可憐,全然不具任何同理心,甚還揚言將對全國警員不利,暨參酌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照顧91歲母親,她不會走路、要洗腎,我父親及我弟弟已過世。母親目前在耕莘醫院洗腎,她跌倒不會走路,目前有請看護,每個月車馬費快2萬元,我也沒有辦法,本來是我弟弟負擔,但他去年過世,他也扛到死了,社會局等沒有介入,只有臺北市政府補助車費1,680元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斟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郭進昌、李安兒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