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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永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記載「鄧永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壹」,應予更正為「鄧永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關於所定被告宣告刑之記載,顯係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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