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永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記載「鄧永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壹」,應予更正為「鄧永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關於所定被告宣告刑之記載,顯係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