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 法定代理人洪乙仁、陳澤陽
- 當事人徐愛英、李庚怡、李健源、紀奕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捷仲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徐愛英 李庚怡 李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晴律師 被 告 紀奕晨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訴訟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捷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陽 訴訟代理人 李伯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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